国家发改委:力争到2021年底全国30万吨/年以下煤矿减至800处以内
发布时间:2019-05-09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

通知提出,高度重视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全国现有冲击地压矿井产能约4亿吨/年,三分之二分布在煤炭净调入省份,在保障当地煤炭供应中发挥重要作用。有效防治冲击地压灾害,既是煤矿安全生产领域亟待解决的当务之急,也是保障能源和原料供应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同时,准确把握冲击地压源头治理总体要求。一是超前预防、源头管控。二是科技支撑、创新驱动。三是统筹兼顾、系统治理。四是分类处置、整体推进。

通知同时提出,严格控制新建冲击地压矿井。严把煤矿建设关口,最大限度减少新增冲击地压矿井。各级煤矿项目核准机关要严格执行采深限制规定,不再核准第一水平采深超过1000米的新建矿井,采深超过1200米的改扩建大中型矿井、超过600米的新建(改扩建)其它矿井。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排查新建、改扩建矿井,凡采深超过限制规定的,一律停止建设。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煤矿项目建设期间冲击倾向性评估、鉴定及危险性评价工作的监管,对未在开工前或建设期间达到有关工作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相关设计,项目不得开展联合试运转,不得通过安全设施验收、转入正式生产。经评估、鉴定或评价煤层具有冲击危险性的新建矿井,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建成后生产规模不得超过800万吨/年,不得核增产能。

通知还提出,加快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国家能源局牵头,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组织各产煤地区按照先立后破的原则,通过严格执法关闭一批、实施产能置换退出一批、改造升级提升一批,进一步压减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力争到2021年底,全国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减少至800处以内。一是通过严格安全环保质量标准等措施,加快关闭退出不达标煤矿。其中,2019年基本退出以下煤矿: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30万吨/年以下、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15万吨/年以下、其它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僵尸企业”煤矿;30万吨/年以下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且符合资源、环保、安全、技术、能耗等标准的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或推迟退出。二是以华北、西北、西南、“两湖一江”(湖北、湖南和江西)地区及黑龙江为重点,引导退出资源条件差、竞争力弱的小煤矿。三是支持剩余资源多、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煤矿改造提升至30万吨/年及以上。国家能源局继续实施煤炭产能置换,稳妥有序核准建设先进产能煤矿,调动灾害严重和落后煤矿关闭退出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