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产能配套政策仍待完善
发布时间:2019-03-14
  

■关闭退出煤矿职工安置压力大

■关闭退出煤矿债务处置仍面临诸多难题

■股份制煤矿利益主体多,关闭退出难

■去产能矿井储备项目制度缺失

山西作为产煤大省,严格贯彻落实国发〔2016〕7号文件要求,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6—2018年,山西全省共关闭煤矿88座、退出产能6890万吨左右,为促进工业止跌回升、企业扭亏为盈、改善供求关系发挥了关键作用。但是去产能推进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关闭退出煤矿职工安置压力大。一是省属煤炭企业安置空间逐渐收窄。去产能实施以来,山西省近90%的去产能安置职工都是通过企业集团内部转岗安置,下一步企业集团内部转岗的回旋余地和安置空间缩小。特别是一些地处偏远山区的独立工矿区,内部转岗安置难度更大。二是部分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没有内部安置职工的能力。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没有相关产业支撑,不具备内部分流安置能力,大部分职工需采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方式安置,安置成本较高。

关闭退出煤矿债务处置仍面临诸多难题。目前,山西省2016年、2017年去产能已关闭退出煤矿的资产债务还未全部处置到位。其主要原因是关闭退出的矿井大都地理位置偏远,分布零散,交通不便,转型发展困难,导致煤矿关闭后资产无法盘活利用,难以变现、处置。如:同煤集团“十三五”去产能关闭的12个煤矿自身没有融资能力,共有贷款117亿元,几乎都是通过同煤集团贷款或者担保,用于这些煤矿的技术改造等,大大增加了同煤集团的债务风险,影响大集团的融资,容易造成资金链断流;焦煤集团矿井关闭退出后大部分资产无法使用,虽然财资〔2018〕1号文件,对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财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但债务处置无具体可操作的办法,造成企业暂无处置能力;晋煤集团煤矿关闭后资产难以变现,债务处理难度较大,去产能煤矿涉及的债务大都转移给上级母公司,债务产生的利息进一步加重母公司负担。

股份制煤矿利益主体多,关闭退出难。随着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的不断深化,部分股份制煤矿进入关闭破产退出程序,但因其股权结构复杂、涉及面广、利益多元,又缺乏相关退出政策支持,一些股份制煤矿对关闭退出条件期望值高,在无法满足其溢价要求的情况下,对煤矿关闭退出不积极、不主动,甚至有抵触情绪,导致关闭退出无法推进。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去产能工作进度,也影响了矿区的和谐稳定。

去产能矿井储备项目制度缺失。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入,煤炭企业积极探索煤炭去产能方式,在通过矿井关闭、减量置换、减量重组等方式,实现煤炭行业去产能目标的同时,对于剩余资源储量还比较充足,但是受地质条件、煤质等因素影响,暂时不能开发的矿井,允许矿井“退而不关”:井口关闭,主要生产设备拆除,人员全部转岗分流,煤矿手续继续延续办理不用补发(主要是保留采矿证、扣押安全生产许可证),政府可将其作为固定的储备煤矿进行特别监督。一旦市场需要更多煤炭,由国家发改委审批恢复煤矿生产或建设工作,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供给。

能否妥善解决上述问题,不仅关系到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顺利推进,而且关系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笔者建议:

继续坚持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组织帮扶、多渠道转岗分流与政策性兜底安置、依法依规实施与保障职工权益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内部安置、转岗培训、内部退养、转移就业、创新创业、自主择业、灵活就业、公岗“托底”等方式,积极稳妥推进去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国家层面进一步明确细化债务处置办法,出台落实银企都能接受的政策措施,对去产能煤矿主体企业统贷统借,对去产能煤矿的金融债务处置给予政策支持,减轻企业负担,化解债务风险。

国家出台股份制煤矿去产能的股权退出政策,避免去产能矿井民营股份退出时,因产生评估溢价无具体操作依据。

尽快出台去产能矿井储备项目制度,从项目认定范围和条件、项目的申请、审查、认定程序、储备项目管理和启动等方面制定明确方案,促进满足条件的去产能矿井尽快纳入储备项目进行管理。对企业而言,希望作为储备项目的矿井,一是允许矿井产能纳入企业减量置换指标;二是允许这些煤矿的银行贷款实行停息挂账,直至允许恢复生产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