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之二
发布时间:2015-06-17
  

三、工艺与装备 

(一)主体装备及生产能力 

1.常规焦炉: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米、容积≥38.5立方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5.5米、捣固煤饼体积≥35立方米;企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同步配套建设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氨)和煤气利用设施。

2.热回收焦炉:捣固煤饼体积≥35立方米,企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铸造焦≥60万吨/年)。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设施。 

3.半焦炉:单炉生产能力≥10万吨/年,企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同步配套建设煤气净化(含脱硫、脱氨)和煤气利用设施。

4.焦炉煤气制甲醇:单套生产能力≥10万吨/年。 

5.煤焦油加工:单套处理无水煤焦油能力≥15万吨/年。 

6.苯精制:采用加氢工艺,单套处理粗(轻)苯能力≥10万吨/年。 

7.钢铁企业焦炉应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 

(二)环保、安全、综合利用设施 

1.炼焦企业应同步配套密闭储煤设施以及煤转运、煤粉碎、装煤、推焦、熄焦、筛焦、硫铵干燥等抑尘、除尘设施,其中焦炉推焦应建设地面站除尘设施。 

2.焦化企业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水处理设施,严禁生产废水外排。常规焦炉和煤焦油加工企业应按照《焦化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2-2012),配套建设含酚氰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和事故储槽(池)。半焦企业氨水循环水池、焦油分离池应建在地面以上,生产废水应配套建设废水焚烧处理设施或其他有效废水处理装置,并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事故储槽(池)。炼焦企业熄焦水必须闭路循环。 

3.焦化企业生产装置区、储存罐区和生产废水槽(池)等应做规范的防渗漏处理,油库区四周设置围堰,杜绝外溢和渗漏。 

4.炼焦企业应规范排污口建设,焦炉烟囱、地面除尘站排气烟囱和废水总排口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纳入国家重点监控名单的焦化企业,应按要求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向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行监测方案,并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建的平台上公布自行监测信息。 

5.焦化企业生产装置及储罐应同步建设尾气净化处理设施,其中煤焦油加工企业应同步建设沥青成型时产生的沥青烟气净化设施。焦炉煤气脱硫以空气(氧气)再生脱硫循环液的再生装置应同步建设尾气净化处理设施。 

6.热回收焦炉企业应配套建设烟气脱硫、除尘设施,并同步建设脱硫废渣处置设施,使脱硫废渣得到无害化处理。焦炉煤气湿式氧化法脱硫废液需配套建设提盐设施或其他有效废液处理设施,使脱硫废液得到无害化处理。

7.焦化企业应同步配套建设焦油渣、粗苯再生残渣、剩余污泥、重金属催化剂等固体废弃物处置设施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使固体废弃物得到无害化处理。 

8.炼焦企业煤气鼓风机、循环氨水水泵等应有保安电路。焦炉煤气事故放散应设有自动点火装置。 

四、产品质量 

(一)焦炭 

冶金焦执行GB/T1996-2003标准 铸造焦执行GB/T8729-1988标准

兰炭执行GB/T25212-2010标准 

(二)焦炉煤气 

城市民用煤气执行GB13612-2006标准 

(三)化学工业产品 硫酸铵执行GB535-1995标准 

煤焦油执行YB/T5075-2010标准(半焦所产焦油参照执行) 

粗苯执行YB/T5022-1993标准 甲醇执行GB338-2011标准 

工业萘和精萘执行GB/T6699-1998标准 煤沥青执行GB/T2290-2012标准 焦化苯执行GB/T2283-2008标准 焦化甲苯执行GB/T2284-2009标准 焦化二甲苯执行GB/T2285-1993标准

其他化工产品执行国标或相关行业产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