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之五
发布时间:2015-06-17
  

九、监督与管理 

(一)焦化项目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评审批、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管理应依据本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二)各省级焦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应对本地区执行焦化行业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新(改、扩)建企业名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对准入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四)行业协会要加强对焦炭市场、焦化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分析和研究,推广焦化行业环保、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研究建立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在行业内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十、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焦化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产业[2008]第15号)同时废止。 

(四)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